网络竞价,拍得房产大缩水?
相关专题:全国楼市 发布时间:2012-01-15
新房导购: 网络似乎无所不能。从实物到虚拟物品,网上几乎啥都能买得到。拍卖这个古老的行业,如今也和网络联手,拍卖五花八门的物品:从传统的书


 网络似乎无所不能。从实物到虚拟物品,网上几乎啥都能买得到。拍卖这个古老的行业,如今也和网络联手,拍卖五花八门的物品:从传统的书画到特殊编号的奥运缶,从储备粮到政府部门的二手车,从商品房到无形资产的商标……通过公开、共享、互动、实时的网络竞价,打破交易方式的时间和空间限制,突破现场拍卖的人为干扰,杜绝围标、串标和暗箱操作的现象,深受民众追捧。当然,就像网购衣服会对款式大小颜色不满一样,竞价拍来的大宗实物资产有时也会遇到窝心事。宣城人程路就称,在网上竞价拍到手的一座宾馆,竟然短少了建筑面积421平方米。更窝心的是,为此打官司还输了。这是为什么呢? 拍来房产短少421平米

  年届不惑之年的程路(化名)从事食品加工业,事业有成,意欲扩大投资。2009年8月,安徽省邮政公司委托北京凤凰盛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北京产权交易所挂牌,将其拥有的坐落于宣城市区的宣城友缘宾馆资产对外通过网络竞价进行出让。该公司在竞价公告中称友缘宾馆资产占地面积1499.18平方米,建筑面积3472.92平方米,挂牌价格为人民币1100万元。程路在见到友缘宾馆资产的转让竞价公告后,依法通过公平竞价以人民币1120万元竞得友缘宾馆上述资产。此后,双方于2009年10月29日签订了《安徽省邮政公司宣城友缘宾馆资产转让合同》,2010年8月和2011年1月,办理了房地产变更登记,完成了资产所有权转移手续。

  程路接收宾馆后,经宣城市房地产管理局测绘和《房地产权证》登记,邮政公司出让的友缘宾馆三处房产中四层主楼实际仅有1854.22平方米,三层副楼实际仅有447.46平方米,南楼实际仅有673.35平方米,分别比竞价公告中相应房屋建筑面积短少了102.78平方米、272.59平方米和45.72平方米,三处房产合计短少了建筑面积421.01平方米。

  程路为此懊恼不已,认为自己参与竞价报价以及竞价成功签订合同均是根据邮政公司当初在竞价公告中所确认的3472.92平方米房屋面积,现经法定测绘部门测绘,建筑面积出现重大短少,应当依法核减成交价款。经交涉无果,程路于2011年5月将安徽省邮政公司告上宣城市中级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核减成交价款,返还他人民币135.7万余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原告具有恶意

  接到法院传票,安徽省邮政公司有关人员很吃惊。在法庭上,该公司答辩称:我们转让给程路的房屋不存在面积短少的问题。当时已充分披露房屋建筑物的面积来源情况及未来过户登记可能产生增或减的不确定因素,所转让的资产与竞价公告、资产评估报告书、资产转让合同中所列资产及原告自己现场勘察、清点、确认的资产完全一致。在竞价公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书中,邮政公司专门多次提示受让方关注房屋面积来源情况:南三层办公楼有房屋所有权证,证载面积为719.07平方米;其他房屋2753.85平方米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系邮政公司及宣城市邮政局申报的面积,并非房地产管理部门测绘的面积。因此,程路完全应当知悉在办证时极可能出现证载面积与实际测绘面积不一致情形。南楼在挂牌出让前已办房产证,证载面积719.07平方米,产权过户后办证面积为673.35平方米。同一房产前后两次均为同一管理部门测绘,两次测绘相差45.72平方米,是由于面积测绘方式上存在差异所致。面积测绘差异导致的办证面积短少与资产转让时“目标资产缺失”绝非同一概念。程路将办证面积短少理解为交付资产重大短少、缺失系理解错误。“程路应当知晓未办证部分房产的挂牌评估面积与将来办证时证载面积可能有出入,程路在明知涉案房产办证时不一定与评估面积一致的情况下,仍然做出了摘牌、签订合同,履行了相关手续,其实际行动表达了程路认可标的物现状及合同价。双方签订的《资产转让合同》就目标资产的交割约定系实物进行清点、造册、签字确认,现状移交。”安徽省邮政公司的代理律师说。

  该公司坚称,宾馆资产整体交付,并无短少。程路在交易前多次赴现场勘察,在摘牌后再次进行了察看、清点和确认。邮政公司移交给原告的资产与原告自己清点确认的资产完全一致,所移交的资产没有短少情况。“原告在房产过户时及此后相当长时间内没有就面积提出异议。而在过户数月后才提出核减价款的诉求,原告显然具有恶意,目的是低于挂牌价受让国有资产,从而为了获得不当利益。”邮政公司的代理律师说得一针见血。

  律师还明言:国有资产整体转让有别于普通的房屋买卖,两者的计价方式完全不同:资产转让价格并不是仅仅按房屋建筑物的面积计价,房屋证载面积与评估面积不一致未必调整评估价,调减房屋评估价也未必导致调减整体资产挂牌价或者成交价款。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评估价仅仅是作为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转让人可自主决定挂牌价。邮政公司转让的“标的物友缘宾馆资产”是国有资产,不能等同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资产转让合同》第三条约定的资产转让的方式、程序和价格是确定的、惟一的,并未约定调整价款的条款。因此,只要被告交付了资产,转让后办证时的证载面积与评估报告所依据的面积不一致,原告要求调减价款无依据,即便确有必要调整,也仅是调整评估结果,而不是调整挂牌价、成交价,除非撤销合同或宣告合同无效,重新挂牌交易。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邮政公司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网络拍卖程序合法

  宣城中院查明,经过网络竞价,程路以1120万元竞价成功并摘牌,与被告安徽省邮政公司于2009年10月29日签订了《安徽省邮政公司宣城友缘宾馆资产转让合同》(以下简称《资产转让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将其所拥有的宣城友缘宾馆资产采取网络竞价方式以人民币1120万元转让给程路。合同中,双方就资产转让方式、转让价款的支付、资产交割事项、权属证书的变更、资产转让的税收和费用、债权债务的承继、职工安置、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同年11月6日,原、被告双方就交割资产的实物进行清点、造册后签字确认。2010年8月3日,程路分别办理了登记为房屋四层混合结构、建筑面积1854.22平方米产权证书(即主楼四层),登记为房屋三层混合结构、建筑面积447.46平方米产权证书(即副楼三层),登记为房屋三层混合结构、建筑面积673.35平方米产权证书(即公告中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南楼部分)。程路认为其参与竞价报价并签订的资产转让合同是基于被告当初竞价公告中所确认的3472.92平方米的房屋面积,现与宣城市房地产管理局测绘后登记的房屋面积相差421.01平方米,其中四层的主楼比竞价公告面积短少102.78平方米,三层副楼比竞价公告短少272.59平方米,南楼比竞价公告短少45.72平方米,原告遂起诉至法院。

  庭审中,程路说明,诉讼标的额135.7万余元是依据成交总价款除以被告在公告中确定的房屋面积3472.92平方米,乘上短少的面积421.01平方米计算所得,并当庭承认,看到被告发布的竞价公告后,并没有去查询资产评估报告书亦未核实转让资产。

  法院还查明:南三层办公楼于1989年7月5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为719.07平方米,1997年该房产重建时将南楼原有一外楼梯予以拆除,故比竞价公告中登记面积短少45.72平方米。

  综合双方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承办法官确定该案争议焦点是:被告安徽省邮政公司转让给原告程路的资产是否存在房屋面积短少情形,若存在房屋面积短少情形被告是否有权核减相应的价款。

  宣城中院认为:《拍卖法》第28条第2款规定:“拍卖国有资产,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13条规定: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第17条第2款规定:“采取拍卖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应当按照《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案涉转让资产系国有资产,转让资产中房屋建筑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系宣城市邮政局所有,宣城市邮政局隶属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系全民所有制企业,由被告主管单位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委托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了评估,评估值为936.52万元,为防止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造成企业国有资产的流失,被告依据该评估结果委托经纪商北京凤凰盛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确定挂牌底价为1100万元并在北京产权交易所挂牌并发布竞价公告,不违反上述法律规定。

  承办法官说,案涉资产转让方式是网络竞价,网络竞价是类似于拍卖会的专场竞价活动,投资人可以通过互联网参与竞价,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竞价结束后最高有效报价者成为该标的受让方。该案原告程路称被告委托北京产权交易所发布的竞价公告披露转让资产中的建筑面积与实际转让登记的面积不实应当承担拍卖标的瑕疵责任,但由于网络竞价是拍卖方式的一种,竞价公告是拍卖人通过网络发出的拍卖公告,对转让资产进行宣传介绍并公布拍卖物的价格,其实质是要约邀请,是对不特定的人发出,并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并非与他订立合同,只是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因此,竞价公告作为要约邀请其内容对原告不产生合同的约束力。“原告作为网络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1120万元竞买被告转让资产,其出价是要约,拍卖人同意,其拍定是承诺,整个网络竞拍程序合法有效。”法官说。

  依据《拍卖法》相关规定,拍卖人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被告发布的竞价公告已明确载明:本次转让的房屋中有2753.85平方米的房屋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且注明具体情况可查询资产评估报告书,该资产评估报告书同时强调:本评估意见仅作为交易各方资产交易的价值参考依据,而不能取代交易各方进行资产交易价格的决定。因此,被告已尽到了对拍卖标的物瑕疵告知义务,被告组织宣城友缘宾馆资产拍卖程序合法。 依据不足驳回起诉

  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竞价成功后,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资产转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全面适当地履行。该合同第一条约定资产评估报告书是双方签订合同内容的一部分。资产评估报告书第三大项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已载明建筑面积为3472.92平方米;评估报告书第11大项特别事项说明第8条明确本次评估有关该项房产的面积2753.85平方米未办理房屋产权证,且说明上述面积均以安徽省邮政公司申报面积为准,由此可知,原告程路应知晓该未办理房屋产权证部分可能会与将来办证证载面积存在误差的情况存在,但原告对此并未提出异议并与被告签订了《资产转让合同》。

  因案涉资产是整体转让,该合同签订后程路多次对转让资产进行勘察,在明知房屋面积短少时,仍于2010年8月3日办理了产权过户,且在房屋产权办理了过户手续后,在合理期限内未对房屋建筑面积短少部分提出异议,故视为被告交付的标的物即房屋建筑面积符合合同约定,原告放弃对房屋建筑面积短少部分要求被告承担责任的权利。原、被告双方就转让资产实物的交割进行了清点、造册、签字确认后并办理了相关产权过户,现在原告认为转让资产中建筑面积短少,要求被告核减成交价款返还人民币135.7万余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诉讼中,被告安徽省邮政公司以土地使用权价值低估为由要求调增评估价并要求原告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142.6万余元,但由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系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收,不属该案的审理范围,故法院对被告要求原告增加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抗辩理由依法不予审查。宣城中院依据《合同法》《拍卖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之相关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程路的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17020元,由程路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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