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旬老人为爱远赴异乡 分手4年后争房产对簿公堂
相关专题:全国楼市 发布时间:2012-03-22
新房导购:中新网重庆3月22日电(李泓燕 章莹)家住云南昆明的六旬老人李某为爱只身远赴异乡,与刘某在重庆荣昌县共同购置新房并过上了同居生活

中新网重庆3月22日电(李泓燕 章莹)家住云南昆明的六旬老人李某为爱只身远赴异乡,与刘某在重庆荣昌县共同购置新房并过上了同居生活。可好景不长,两人因性格不合很快分手,昔日爱侣转眼为房产反目,对簿公堂。记者22日从荣昌县法院获悉,该院已成功调解这起纠纷案件。

  2006年,孤身一人的李某结识了比自己小14岁的单身女士刘某,刘某平时注重保养,看上去年轻且颇有气质。短暂的两次接触后,双方彼此间产生了好感,不久便开始了同居生活。

  2007年4月,正处于热恋期的李某和刘某决定回到刘某的家乡荣昌,并在当地选中了一套138平米的商品房。因急缺房款,李某毅然将自己在云南老家的住房卖掉,并将135000元现金交给刘某,刘某也出资57000元,两人共同购买了这套新房。

  随着日子渐趋平淡,两人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甚至大打出手。2007年9月的一天,刘某请人将李某痛打一顿后将其赶出家门,之后便装修好新房独自居住,并将房屋过户在其个人名下。人财两空的李某多次从昆明赶到荣昌与刘某协商房屋分割问题,但终以互相指责、谩骂收场。2011年10月,分手4年的两人最终闹到了法院。

  法庭上,李某要求女方退还135000元购房款、分得房屋增值款95000元,并要求索回以前支付给女方的几百元电话费、路费;刘某也针锋相对,17元的房产证工本费都计算得明明白白。

  面对情绪激动的原、被告,承办法官首先引导双方协商好房屋的市场价、双方的出资额,并确定房屋装修后的附着物不能破坏的原则。经过两次庭审和多次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女方搬走所有能移动的物品,房屋归男方所有,男方补偿女方10万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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